云云“顶岗”事情算不算加班??泉源:指尖HR 公司与员工在劳动条约中约定逐日事情时间,,,,同时又要求劳动者提交“顶岗申请书”,,,,称凌驾标准工时的部分是在“顶岗”事情,,,,这种行为正当吗?? 我们一起来看一个案例! 事务回放 2020年11月9日,,,,林师傅进入某保安效劳公司从事安保事情,,,,双方签署为期一年的书面劳动条约。。。。条约约定,,,,林师傅的排班为两班制,,,,日班时间为上午7时30分至19时30分,,,,夜班时间则是19时30分至越日上午7时30分,,,,每班事情时长12小时。。。。入职当日,,,,林师傅还在公司安排下在一份“顶岗申请书”上签字,,,,内容为其向保安效劳公司申请在原三班制排班(每班事情时长8小时)的基础上,,,,使用休息时间替他人“顶岗”,,,,待遇凭证平时正常上班人为盘算。。。。 2021年3月21日,,,,林师傅告退。。。。同年10月25日,,,,其申请仲裁,,,,以自己所在岗位执行事情日8小时标准工时制,,,,但逐日事情时长长达12小时为由,,,,要求保安效劳公司支付其2020年11月9日至2021年3月20日时代的平时延伸事情时间以及休息日、法定节沐日事情的加班费。。。。 保安效劳公司提供了考勤纪录和“顶岗申请书”,,,,认可林师傅天天事情12小时,,,,但以为林师傅并不保存加班的情形,,,,而是他为了提高收入,,,,向公司申请在事情8小时的基础上使用休息时间替他人“顶岗”,,,,且其在“顶岗申请书”中明确“顶岗”时代凭证正常人为标准盘算劳动酬金;;;在这种情形下,,,,公司将原来三班制的排班(每班8小时)改为两班制(每班12小时),,,,因此林师傅天天多出来的4小时势情时间属于凭证约定“顶岗”事情,,,,不是加班;;;公司已经足额支付了林师傅“顶岗”人为,,,,其主张加班费并无依据。。。。 林师傅则以为,,,,他在入职时确着实“顶岗申请书”上签字,,,,但该份申请书系名堂文本,,,,并非其真实意思体现;并且公司其他安保职员也都签署了同样的“顶岗申请书”,,,,系公司有意以此方法规避支付加班费的责任。。。。 ![]() 仲裁裁决 仲裁委认定“顶岗”事情不保存,,,,实为公司安排林师傅延伸事情时间,,,,对林师傅主张的加班费予以支持。。。。 仲裁委审理后以为,,,,凭证保安效劳公司提供的考勤纪录和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看出林师傅天天均上班,,,,每次事情时间为12小时,,,,确有超时势情的情形。。。。 公司辩白称超时势情均属“顶岗”,,,,并提供林师傅自己签字的“顶岗申请书”加以证实,,,,但其并未举证公司在劳动条约中对林师傅的事情安排详细系顶岗照旧加班,,,,且现实上林师傅逐日均事情,,,,事情时长亦不切合一样平常意义上“顶岗”的情形。。。。 因此,,,,仲裁委关于该保安效劳公司的抗辩意见不予接纳,,,,认定林师傅确有加班事实,,,,并凭证详细的加班时数为其核算加班费,,,,支持了林师傅的该项请求。。。。 ![]() 温馨提醒 企业在生产谋划历程中无法阻止安排劳动者加班,,,,并且,,,,关于劳动麋集型企业和效劳性行业企业来说,,,,安排加班大多是常态化的,,,,有相对牢靠的时间、周期、职员和事情内容等。。。。那么,,,,用人单位怎样合理正当安排加班时间和支付加班费呢??爆发争议后,,,,关于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又应当怎样分担? 依据执法划定,,,,用人单位应当严酷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谋划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伸事情时间,,,,因特殊缘故原由需要延伸事情时间的,,,,在包管劳动者身体康健的条件下延伸事情时间逐日不得凌驾3小时,,,,每月不得凌驾36小时。。。。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凭证国家有关划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关于加班费的举证责任,,,,一样平常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该加班费请求权爆发的要件事实即加班事实肩负举证责任,,,,思量到劳动者举证的现实难题,,,,只要劳动者能就其主张提供起源证据,,,,好比考勤纪录、人为条、加班申请单等,,,,可以证实其有加班事实的,,,,即可视为其举证责任已经完成。。。。 当劳动者证实晰其加班事实的证据由所在单位掌握治理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肩负倒运效果。。。。 |